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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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
黃紫芝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蘇顯騰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等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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