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1號
原   告  郭文浩
       李偈
被   告  陳秀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七、起訴違背第253條之
規定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著有規定,此一規定於
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停止本院
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8174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原告前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被告
起訴,而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09年度板簡字第2929號事件
受理在案,現尚未終結,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可佐,是
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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