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74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戴羽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11樓之2,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陳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