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7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戴羽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11樓之2,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