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8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1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