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58號原告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2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3,5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