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3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月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