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轉讓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3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瑞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確認股票轉讓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0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2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