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15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年月日│96年年中某日│97年3、4月間│96年2月11日││││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7年度│板橋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1954號│偵緝字第1954號│偵字第1902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8151號│8151號│4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98年5月27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8151號│8151號│436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29日│97年11月29日│98年6月29日│││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8年度│板橋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722號│執字第722號│執字第3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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