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上訴人即附 陳紫瑜 帶被上訴人樓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朱俊穎 律師被上訴人即 張仁杰 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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