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國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國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抗字第19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19頁)。又抗告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按(同上卷第14、20頁),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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