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7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藝龍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藝龍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藝龍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等嫌疑重大,且被告經原審認定於短時間內有多次竊盜犯行,依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毒品前科,顯示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4月
1日執行羈押,至102年6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