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446號債權人 陳梅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賈志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債權人為何人?(因據聲請狀所附起訴書
內容所示,「陳梅香」似僅為被害人之配偶(告訴人),非直接被害人,債務人之民事請求權為何?應提出其他釋明資料。)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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