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原告 沈鳳玲 被告 蔡昌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7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