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02號上訴人 許博凱 被上訴人 江啟宏
江啟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00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3,200元(計算式:5,200×91=473,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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