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6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清鎮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被告 陳清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6頁第3行關於「原告分得部分,須以毗鄰之同段756、757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分得部分,須以毗鄰之同段756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為原告單獨所有,而同段757地號土地則為訴外人 蕭麗紅 所有,此有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在卷可參;又按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始得為分割合併,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是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6頁第3行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之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