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宜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陸湘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3
年3月3日警蘭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陸湘鏈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扣案
之內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乙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2月25日上午9時15分許。
(二)地點:宜蘭縣宜蘭市縣○○路○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
察署偵查庭外走廊)。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 蕭永聖 之調查筆錄、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替代役男(即證人蕭永聖)執
行安檢時,當場發現上情並通報法警室法警長,經宜蘭縣
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員警獲報前往查獲。
(三)內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乙只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慧芳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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