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50號
原 告 萬曉倩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
肆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惟
因本件已另經本院以103年度岡聲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
案,原告可暫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