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45號
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慧娟陳垣惠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9,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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