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中區分署即 洪勝松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
度司促字第8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9,4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