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證據證明起訴狀所附之委任狀之真正。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權之有無為起訴合法要件之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起訴狀係由原告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此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訴訟代理人雖提出原告之委任書,惟經被告否認其真正,原告訴訟代理人自應就委任狀之真正負舉證之責。
三、若逾期未補正即認原告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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