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74號原告 謝寶稜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王德秀
陳素婉 被告 張銅鐘
張哲方 張哲浩 張哲岸 張哲昌 張書緯 張振山 張振魁 莊水清 莊玉 莊勝寬 莊昱文 莊昱仁 莊敬和 莊佳琦 莊國勳 莊永春 莊榮嘉 莊坤 莊南 莊正村 莊卿賓 莊樹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詹于靚 被告 莊添財
莊煙柱 莊曜秋 (兼 莊清太 之承當訴訟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昇諭 被告 莊萬福
莊福 龍莊榮漢莊 白秋娥 莊卿進 莊永華 莊榮發 莊榮森 黃秋霞 王冠權 莊溪 河莊 鎮源 莊誌豐 莊益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花葡萄 被告 莊坤士
莊萬城 莊朝鵬 莊為智莊 易隴 莊啓瑞 莊啓湖 莊啓章 莊閎棋 張雅筑 (即 張振章 之承受訴訟人) 王秀鳳 (即張振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中,有關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原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之「正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表:
┌──┬─────┬──────┬───────┬─────┐│編號│當事人欄│原記載│正確之記載│原判決頁次│├──┼─────┼──────┼───────┼─────┤│1.│莊昱文│住台中市西區│住台中市西區│第1頁││││公館里17鄰民│公舘里17鄰民│││││興街123號│興街123號││├──┼─────┼──────┼───────┼─────┤│2.│莊昇諭│住台中市黎明│住台中市南屯│第2頁││││路一段312號○○區○○路○段│││││樓│312號4樓││├──┼─────┼──────┼───────┼─────┤│3.│黃秋霞│住台中縣大安│住台中市大安區│第3頁││││鄉西安村3鄰│西安里3鄰東西│││││東西七路105│七路二段105巷│││││巷30號│3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