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636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1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2008獲民初字第120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