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八一號
原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 律師
陳在源 律師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雲進 律師複代理人 錢文琪 被告德商斯坦米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 律師
林曉瑩 律師 林三加 律師被告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請第一項即被告占用土地之位置及面積到院,逾期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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