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六號
聲請人台灣特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陳春梅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振緒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執字第一八一四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十七號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二年執字第一八一四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七七號之訴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官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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