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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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壽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素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