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丙○(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乙○(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 律師被告丁○○
戊○○己○○上列被告丁○○、戊○○、己○○因被告丁○○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