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王先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聖心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聖心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第6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聖心教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業經民國107年2月24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第11屆第8次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第6條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表「修訂後條文」欄第4條所示,僅係修正財團法人基金會地址,均為無關乎組織、管理方法或維持財團目的之文字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