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38號上訴人 陳韻琪 寄新北市三重區郵政第626號信箱兼訴訟代理 張寶玉 寄同上人被上訴人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惟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