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書賢 即原告 白峰岳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