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GERBIG,Juergen( 葛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HENNESSY,Sharon( 韓雪倫 )、台北美國學校、TOWN,Winston( 湯竣鈞 )、STANTON,William( 司徒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