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1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2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等間考試事件,對於民國98年6月1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12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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