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1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新莊市○○路○段○○○號8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