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3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再審被告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就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833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