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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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一)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丁○○自訴人代理人己○○住同右被告乙○○男六十
住台中國民身被告庚○○男五十
住台中國民身被告戊○○男四十
住台中國民身被告辛○○男五十
住台中國民身被告丙○○年籍、被告甲○○年籍、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更字第一四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據上訴人簽名蓋章,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後段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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