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更(二)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八九號慎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