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判決理由欄九,所引法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應更正為第四百五十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理由欄九,所引法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係誤寫,應更正為第四百五十條。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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