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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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五八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甦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伍萬柒仟陸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貳佰叁拾伍元(角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壹佰玖拾元。(本件視為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訴,應適用廢止前民事訴訟費用法計算裁判費)。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官劉寶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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