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被告乙○○
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B書記官王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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