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邱顯祥
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寄│有││臺│21│臺│││臺│││號││藏│期已││中│32│中│9││中│9││執5││贓│徒執││地│偵18│地│訴1│69│地│訴1│7│0││物│刑畢││檢│78│院│3││院│3││9│││四││署│11│││││││6│││月│││││││││││├──┼──┼────┼─┼────┼─┼───┼────┼─┼───┼────┼──┤│詐│有四│29│臺││臺│1││臺│1││號│││期月││中│偵│中│上0││中│上0││執2│││徒│至│地│6│高│4│8│高│4│8│2││欺│刑││檢│續│分│易1││分│易1││6││││4│署││院│││院│││8│└──┴──┴────┴─┴────┴─┴───┴────┴─┴───┴────┴──┘
II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