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四一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四一號事件(含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五號卷、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七三號卷)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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