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丙○○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派 蔡淑真 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民國八十七年度至九十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新幹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該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該公司於八十九年間未通知聲請人即減資並變更公司名稱為新幹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相對人,相對人並取消有線電視經營,將收視戶移轉予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掏空公司資產,造成股票無價值,且對廣告收入亦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相對人已嚴重違反公司法並涉有刑事責任,經聲請人委請律師發函要求相對人出面說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已嚴重損及聲請人及少數股東之權益,實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
三、查聲請人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股票為證,而相對人經通知未到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派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之會計師蔡淑真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民國八十七年度至九十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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