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12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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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二ОО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肆萬陸仟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准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訴外人和琨工程有限公司陳皇江 簽發,由被告背書,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二紙,詎於提示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付款人│票據號碼│帳號│
││││(新台幣)││││
├──┼───┼────┼─────┼─────┼──────┼────┤
│一│九十年│同上│四十九萬六│彰化商業銀│PG一三四七│0三0二│
││八月十││千元│行竹東分行│二五五號│一九二七│
││六日│││││0號│
├──┼───┼────┼─────┼─────┼──────┼────┤
│二│九十年│同上│三十五萬│華南商業銀│AC二0二七│一六00│
││七月十│││行萬華分行│0七五號│一六五一│
││日│││中華路辦事││0號│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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