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追加損害賠償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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