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健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998號、110年度緩字第1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5.6147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健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42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5月3日確定,於112年5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5.6147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40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4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0年5月3日至112年5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毒品經送鑑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110號鑑驗書得憑。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