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借名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7號抗告人 簡美瑟 相對人 簡榆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借名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撤銷。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萬元。
抗告人應於7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主張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5樓之3房屋及其基地(即苗栗縣○○市○○段0000○號房屋、同段201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18/100000,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係抗告人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而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過戶移轉予抗告人,依上開規定,本件標的價額應按聲請調解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又本院前以民國112年10月31日112年度補字第128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依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核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1,549,030元,嗣據抗告人提出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主張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為590萬元。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近年既有實際交易,且無證據證明其價值有大幅變動之情事,認應以前開交易價額590萬元核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較為適當。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0萬元,抗告人就原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撤銷,重新核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扣除抗告人已繳納2,000元,應再補繳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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