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83號
原   告 菲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俊寰
被   告  丘君祐 即丘君祐診所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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