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27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   告  吳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建中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3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餘500
元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