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全佳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黨達蒂
  相 對 人 遠東新公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8日上午10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黨達蒂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李貴雀
司法事務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8月15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
  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翠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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