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5號原告 梁阿琇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 律師被告 梁淑娟
梁永義 徐明隆 原住臺中市○區○○路○○號 徐明裕 徐明光 徐文亮 徐秀英 徐淑玲 張碧娥 張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