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許麒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法官欄誤繕之處,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誤繕之處,但對於原裁定
主文內容或理由之說明不生影響,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高士傑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附表┌────────────────┐│法官欄更正前(誤繕):│├────────────────┤│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紹銘│├────────────────┤│法官欄更正後:│├────────────────┤│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法官簡廷恩││法官高士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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